保单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必须跟受保人有一种建于“可保利益”之上的可保关系,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可保利益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这种利益,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具体体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如货物、运费、保费、佣金、预期利益等)享有所有权或承担某种经济风险和责任,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安全或按期抵达而获益,或因该标的发生灭失或损毁而蒙受损害或承担责任。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
具体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
二、可保利益具体内容表现在:
简言之,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其具体内容表现在:
(1)可保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可保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可保利益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和保险法所确认,并将其作为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不得协商变更。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给予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因此,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或灭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并不是保险标的实物,而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金钱上的利益。
根据英国法,被保险人应当事实上与产生经济利益的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应当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可见,构成可保利益应当具备两个要件。
所有直系亲属都会有“可保利益”,比如父母、子女等,具体以各保险公司为准。此外,也可以对其他人拥有“可保利益”,常见的有债权人为债务人购买保险,雇主给员工买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