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伤害,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小惠来告诉你。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众所周知,在财产险中,代位求偿和补偿是一般原则,受损失的一方能从各个渠道获得的赔偿总额以财产遭受损失的总额为上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以对侵权责任人代位求偿。但是,在人身险中,补偿原则并不绝对适用。
比如,在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时,以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实际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补偿原则,其目的在于规避道德风险,防止不当得利。但在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中,补偿原则就不适用了。

可以追偿。
比如交通事故,可以请求肇事者承担人身伤害的责任,如果是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期间还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当然,前提必须是肇事者的错误,如果是因为自身的问题造成的,那就另当别论,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
首先要明确,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有很多项目是重合的,关于这些项目是否能受偿,素有争议,根据保险法,保险禁止得利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最开始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其规定请求工伤后不影响侵权损害赔偿,确立了双倍受偿的原则。
2006年,最高法院在一个答复中再次确立了受偿原则。
2015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采纳了上海高院的做法,表明社保对所有的重复项目都有追偿权,即否认了双倍受偿原则。
综上,法院应该遵循最高法院的意见,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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