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市人社局发出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单位从业人员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男性不超过60周岁,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生产操作岗位的女性不超过50周岁;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四类对象可申请补缴: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劳动法》施行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实际缴费基数不实,在缴费所属期2年追溯期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发现的。

一、补缴需核原始档案和法律文书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统一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其中,要求补缴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时段的,需审查申请人本人档案进行核定;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应补缴年限(含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有效原始凭据认定补缴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应补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查看存续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确定补缴时段。
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根据社保稽核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未报、少报缴费人数下达的稽核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通知)确定补缴人数和缴费基数。
市人社局提醒,对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违规办理补缴手续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补缴比例和基数有规定
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属于1995年12月31日前的,以办理补缴时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5%比例补缴;
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基数在参保地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比例199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为单位20%、个人8%。
2016年5月1日以后按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即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费率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费率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费率为8%(其中单位部分免征、个人8%)。
三、滞纳金按补缴费额1倍封顶
从2020年7月1日起,符合政策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将收取滞纳金。
其中: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不收取滞纳金;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滞纳金全部并入统筹基金。滞纳金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