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近日我县规范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经办更加规范有序,同时,增强企业职工就业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以及企业的竞争活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根据省相关政策要求,我县对参保范围、缴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补缴政策、转移接续政策、基金支付六项内容进行了规范统一。

据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陈建兵介绍,缴费政策调整之前,用人单位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而新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另外政策还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